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0號債權人 黃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依據(借款合約書載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清償日為民國102年1月15日,20萬元部分清償日為102年1月14日)。
二、本票提示日?
三、支票號碼AN0000000、AN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20萬元、10萬元之退票理由單。
四、債務人林子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