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郭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本案原告 林秀芬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聲請人取得本院103年度湖簡字第1174號卷宗掃瞄之電子卷證。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3年度湖簡字第1174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當事人,聲請複製鈞院本案訴訟之電子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複製本案訴訟之電子卷證,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取得本案訴訟之電子卷證。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