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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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原告 白名翔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依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起訴時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2 年度 投簡 字第 576 號裁定(112.12.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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