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

原告 李林美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未提出被告吳家榮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前經本院112年11月8日函請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起訴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爰依職權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