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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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
原告 李林美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未提出被告吳家榮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前經本院112年11月8日函請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起訴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爰依職權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