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31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龍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各門號應分列清楚:

(一) 陳明 各門號請求金額,其中電信費、補償款各為多少。

(二)電信費、補償款之詳細計算式,以及應說明補償款之計算條款依據(應標明係依據契約之何條款),並應自行核算各項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確認金額計算式確與契約條款約定相符、所提出證物資料影本確為清晰可資辨識。

(三)陳報被告申辦各系爭門號當時是否有搭配申請手機,並請確認已提出完整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四)陳明本件所請求電信費之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並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五)陳明契約於何時開始、原應於何時終止、實際於何時終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