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邱宏宇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精儀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畢世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判決撤銷原審簡易判決,並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黎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