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677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永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6月中旬某日至│││││101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57號│第264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720│102年度中簡字第71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8日│102年5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720│102年度中簡字第716號│││判決││號││││├────┼──────────┼──────────┼──────────┤││判決│102年2月7日│102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250號(已執畢)│第6771號(尚未執行)││└────────┴──────────┴──────────┴──────────┘(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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