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雯娟~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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