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NGUYENDUYHIEU即阮維孝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PHANVANKY即 范文期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THAIVANLY即泰文李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延長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末應補充「即將屆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延長羈押裁定,於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後應尚有第六行之「即將屆滿。」等五字,惟該五字因故誤予刪除,顯係類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得以裁定補充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