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鸞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被告團文海(DOANVANHAI)上列被告等因幫助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阮氏鸞、團文海(DOANVANHAI)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氏鸞所犯刑法第30條、同法第277條第1項幫助傷害罪及同法第164條第1項使人犯隱蔽罪、被告團文海(DOANVANHAI)所犯同法第30條、同法第277條第1項幫助傷害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就本件被告阮氏鸞、團文海部分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被告阮氏鸞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就本件被告阮氏鸞、團文海部分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