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政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政育(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金昆沈文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另第2項除請求再給付自98年3月1日起至102年6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1角計算之違約金外,併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文量就原判決命給付部分,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金昆連帶給付之。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9,000元(上開上訴聲明第2項中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請求部份,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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