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翔選任辯護人潘明彥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591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48、44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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