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x34x1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暨陳報聲請人之前配偶是否與聲請人分擔子女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暨陳報申請前置協商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四、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佳珍曾擔任築藝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佳政營造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長、佰子油飯店(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
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董事、董事長、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2年12月30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五、聲請人陳報目前有強制執行繫屬中(案號: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6401號),請說明現在該財產受強制執行之情況,及提出法院執行命令。如遭法院強制扣薪,提出自102年迄今「每月」遭法院強制扣薪之數額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12月3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