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55號聲請人 林傑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劉瑞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一千萬以上未滿五千萬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三千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系爭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票款及利息
核發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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