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4號原告 李基福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錦菊 訴訟代理人 楊北辰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