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田進儀 代理人 田惠如 複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邱毓嫻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重明黃彥儒黃正德黃玉玲黃玉心黃翁惠英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9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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