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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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