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芝山名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97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