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盈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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