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元,第二項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