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36號原告 楊金順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被告 呂政隆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