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告 周素蘭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 周芹至 (即 周江誦 之繼承人)
周怡伶 (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 (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 (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宏祈 (即周江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