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原告 王全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被告 蘇郁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複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追加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涂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按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追加起訴:
一、追加被告一、二、三、四、六、九姓名及住、居所。
二、追加被告 周家慶盧燕俐 之住居所。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並於106年12月4日具狀追加被告十,但未於書狀上載明追加被告一、二、三、四、六、九之姓名及住、居所,及追加被告周家慶、盧燕俐之住居所,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並應按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追加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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