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林廷昇
林光娥 兼訴訟代理人 林廷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金玉瑩 律師
參加人 林則權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楊靜儀
陳世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裁判應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斷,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因該訴訟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判決及確定判決證明書可稽,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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