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6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被告 張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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