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榮朝 (清算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9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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