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7號上訴人 楊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琦 間因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六七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