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債權人 陳威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愛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高愛瑞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向其購買商品總價新台幣(下同)57,800元,約定自106年12月5日起,以每月支付6,933元整為一期,分期付款共六期清償,詎債務人高愛瑞未依約清償,尚欠49,26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高愛瑞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通訊軟體Line訊息所載:第一個月即11月清償9,659元,自12月起五個月按月清償9,630元。經本院於107年4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補正請求新49,260元之債權計算式及迄今已屆清償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若干,該裁定於107年4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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