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45號聲請人 姜高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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