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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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留嘉隆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留嘉隆自民國一O七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起訴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係屬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參以被告所涉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天性,本伴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本經通緝在案,遭員警查緝時,又攻擊員警,意為脫逃,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參以,被告就其槍枝之來源及毒品之來源及毒品之後之處理相關管道,被告供述前後不一,且依被告所自承其都是以微信進行聯絡,並於聯絡後即會刪除該微信資料,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罪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3款之事由,再參以本件被告所持有之槍枝,對社會危害甚鉅,且持有之毒品又為大量,故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准予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7年3月13日,因原羈押期限屆至,再經本院裁定自107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經於107年5月14日訊問被告暨審閱相關卷證後,除認被告犯嫌重大,復本件雖已於107年4月2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07年5月17日宣判,然衡酌本件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共有3個,其中又有部分事實屬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先前亦有逃匿遭通緝之情事,且本件遭查獲之時,被告更有持辣椒水攻擊員警而為妨害公務之行為,顯見被告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再參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但因被告所涉本件罪刑,因犯行非少,且非屬輕罪,又被告同時另涉有其他重罪案件(尚由其他法院審理中),本已伴隨高度逃亡之相當可能,並綜衡被告先前之逃匿行為,非予羈押,恐難進行日後之追訴,故為求日後審理程序(指上訴審以後之程序)之妥適進行,仍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先前於本院107年4月26日審理期日時,有當庭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具狀說明請求停止羈押之理由,本院衡酌上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