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丙○○、乙○○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715,806元、244,773元,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