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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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弄1號2樓被告乙○○被告甲○○
弄24號2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且甲○○另有逃亡之虞,足認分別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丙○○、乙○○均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以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延長羈押,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裁定羈押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延長羈押。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丙○○、乙○○均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甲○○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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