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2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民國9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因利率管理條例已於民國74年11月27日公布廢止,上開本票上記載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尚有未合,因認其記載不生效力,而依票據法第124條及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其利率定為百分之6,從而聲請人請求超過百分之6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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