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82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訴外人 王政明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十分之六,依法登記在案。嗣於民國86年4月29日訴外人王政明將上開事押權讓與聲請人,並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