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25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