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
務處(即章國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范祚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章國良於民國83年10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章國良對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債245,43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而第三人章國良業於民國86年8月1日死亡,相對人係第三人章國良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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