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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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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