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具保人吳春霖
8號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具保人應更正為「吳春霖女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主文欄應更正為「吳春霖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具保人及主文繳款人為「被告甲○○」,係繕打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