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6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陳志勤 間因給付扶養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被告陳志勤間給付扶養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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