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保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保險字第3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