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8號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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