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甲○○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包含:禁治產人之
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及禁治產人甲○○之戶籍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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