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6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99號民事離婚判決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