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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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金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瑋銘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664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