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14號原告 邱素華 被告 陳重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5月11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15時3分辯論終結,此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茲原告於同日15時26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至原告本件起訴雖非合法,惟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