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庭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12號、第6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雅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12號、第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李雅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毒聲字第7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12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1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分別有附表備註欄位所示之各該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備註││││││├──┼────┼────────┼────────────┤│1│藍色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包│安非他命成分(含│105年6月27日報告編號││││袋毛重0.23公克,│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因鑑驗取用0.0107│物檢驗報告(見105年度毒││││公克,驗餘含袋毛│偵字第3153號偵查卷第50頁││││重0.2193公克)│)│├──┼────┼────────┼────────────┤│2│透明結晶│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包│基安非他命成分(│105年6月27日報告編號││││含袋毛重共1.31公│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克,因鑑驗取用編│物檢驗報告(見同上偵查卷││││號1號0.0025公克│第51頁)││││,驗餘含袋毛重共│││││1.30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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