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進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4日止累計110,10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309元為消費款;5,793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進義│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3309││7月1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