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債權人嘉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就債權轉讓同意書所示債權之受讓金額(受讓人共有39人),並提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霖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然債權人僅具狀陳稱受讓金額參照上開同意書及彩霖公司委請律師催告函,請求金額為其對彩霖公司之債權額云云,仍未明確陳明受讓金額及補正彩霖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且債權人所提債權轉讓同意書、律師函及與彩霖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之民事判決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