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梁素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5年3月25日│100,000元│AG0000000│││││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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