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林建立 被告 許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